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产|搜狐健康

作者|高秉辉

编辑|吴世南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官网发布了《北京市卫健委、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准入、审批条件、执业注册程序、命名规则、变更登记、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

通知要求,互联网医院在执业前,必须向出具《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合作设立的互联网医院,如果合作方发生变更或者其他合作协议失败,需要重新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医疗机构拟设立互联网医院,以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书、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等申请材料。设立互联网医院批准实行公示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三方机构获准设立互联网医院的,发给《医疗机构设立批准书》,有效期1年。

以下是通知全文:

北京市卫生委员会、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企业局、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国卫易发〔2018〕2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互联网医院许可证管理工作,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坚持依法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依托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立的互联网医院。

二.接入互联网医院

(1)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个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医疗机构拟设立互联网医院并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申请,并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理由和理由;

(2)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需提交合作协议(需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4)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书;

(5)互联网医院的规章制度。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合格的,核准的第二名和诊疗科目予以登记。如果审核失败,将向申请人通知审核结果。

新申请的单位医疗机构拟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载明设立互联网医院的相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需提交合作协议。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如果您批准设立并同意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在《医疗机构设立批准书》中注明。

(2)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立的互联网医院

1.设置批准。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所依托的单位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依托单位医疗机构的地址;

(4)申请人与实体医疗机构签订的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应明确定义);

(5)信息系统三级安全防护证书。

设立互联网医院的审批实行公告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受理的设立互联网医院的申请公告5天,内容包括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设置者和依托单位医疗机构名称等。公示期间,收到实名举报或者异议的,负责公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第三方机构获准设立互联网医院的,出具《医疗机构设立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

2.执业注册。在网上医院执业前,必须向出具《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医院申请执业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设立批准书;

(三)资产评估报告;

(4)互联网医院的规章制度;

(5)拟在互联网医院配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卫生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签字表格);

(6)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连接;

(7)营利性互联网医院还应具备互联网医院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进行核对,申请人无需提交)。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对互联网医院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拟注册执业的互联网医院的科室设置、设备设施、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支持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之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一审批和发放。

(3)互联网医院命名

(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立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包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2)物理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包括“机构名称+合作伙伴标识名称+互联网医院”;

(3)独立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包含“北京+申请人身份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备注栏应注明互联网医院支持的实体医疗机构和第三方合作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应当根据其开展的诊疗活动进行核定,不得超出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

三.互联网医院变更登记、审核、注销

(一)互联网医院经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本(资本)、医疗主体等在执业登记后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合作设立的互联网医院,如合作方变更或其他合作协议失败,需重新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

(3)互联网医院的校准期为一年。互联网医院的核查、暂停和注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s2/]

(1)规范访问管理

我市实施了医疗机构电子注册管理和网上服务系统,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电子注册系统网上办理互联网医院的许可事项,并提供网上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生、护士注册信息经电子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以不提交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对正式受理的设定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验证、注销等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评审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二)严格依法执业

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准入手续,严格依法执业。要加强对网上执业的医生、护士、药师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要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的内容审核管理,将医疗数据实时传输到北京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发展。

(3)鼓励服务创新

鼓励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优化重建医疗服务、处方、药品物流模式。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与依托单位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三级医院共享数据资源,通过互联网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合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的下沉。

(4)加强监督管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卫健委、社会企业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工作,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和监管电话或其他监管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举报。要依托北京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实时监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实体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在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互联网医院和医务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卫生委员会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

发布时间:2021-03-05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