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检测工作 结果为阳性按规定退运或销毁

【/h/】人民网北京11月9日电(董彤)根据国家卫健委官网消息,国务院应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合防控机制综合组下发《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综合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为有效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有效防范进口冷链食品在新冠肺炎造成的输入性肺炎风险,海关总署会同交通部、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综合消毒办法。

【/h/】规划指出,要扎实推进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SARS-CoV-2检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消毒杀菌作用,杀灭SARS-CoV-2,有效防止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输入风险,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的目标。在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的同时,应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避免货物滞留口岸积压

【/h/】根据方案要求,在不改变各地现有整体防控安排的前提下,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特点,按要求完成SARS-CoV-2中的检验和抽检工作后,总结进口冷链食品SARS-CoV-2检验和消毒的良好经验和做法,在进口冷链食品首次进入我国人群前实施预防性和综合性消毒处理。

【/h/】方案显示,在口岸环节,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信息,海关部门根据制定的风险监控计划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检查。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应按要求退回或销毁。

【/h/】在冷链运输和仓储过程中,进口冷链食品从集装箱上卸下并重新装载到国内运输工具上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对货物包装进行消毒。进口冷链食品运输期间,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冷链物流企业严格查验通关文件,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设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人身保护等措施。

【/h/】在流通环节,从口岸放行的进口冷链食品在社会冷库或企业冷库倾倒、运输、储存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未消毒的,开箱卸货时应对容器内壁和货物外包装进行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应当出具商品已经消毒的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需要开启的商品内包装进行消毒。

【/h/】在市场环节,进口冷链食品销售市场要加强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环境,做好销售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要严格执行防控要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是否消毒的相关证书检查,防止进口冷链食品未经全面预防性消毒进入市场。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使所有进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都能追溯到源头和目的地。

附件: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综合消毒工作计划(全文)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扎实推进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SARS-CoV-2检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消毒对SARS-CoV-2的杀灭作用,有效防止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风险通过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输入,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的目标,同时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 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避免货物积压,确保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

(二)实施基础。

【/h/】《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全面准确开展环境卫生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2020]195号)、《关于加强冷链食品中SARS-CoV-2核酸检测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2020]220号),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七版)》(联防联控机制[2020]关于印发《SARS-CoV-2冷链食品生产经营防控技术导则》和《SARS-CoV-2冷链食品生产经营防控与消毒技术导则》(联防联控机制[2020]245号)等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通知。

【/h/】( 3)消毒范围。

【/h/】本方案适用于进口冷链食品装卸运输工具和产品内外包装的消毒。

(四)相关原则。

完全杀伤,严格防范输入;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科学规范,安全有效;节约成本,快捷经济。

二.分工

【/h/】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综合消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预防和综合消毒工作,实现全过程闭环控制的可追溯性,最大限度降低SARS-CoV-2中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风险。

(一)海关。负责按照规定开展进口冷链食品SARS-CoV-2监测检测,组织指导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和海关检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容器内壁和口岸环节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和综合性消毒工作。

(2)交通部。负责监督指导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商落实运输主体责任并落实相应的消毒措施,严格检查国内运输段进口冷链食品的通关文件,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的消毒措施,一线工作人员的人身保护等。,并配合检查从进口集装箱向国内运输车辆倾倒进口冷链食品过程中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卫生和保健部门。负责总结分析进口冷链食品SARS-CoV-2核酸检测结果,判断进口冷链食品在SARS-CoV-2中的传播风险,并对预防和综合消毒措施进行指导、评价和检查。

【/h/】(4)市场监管部。负责现场检查和票证申领,督促市场经营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不允许上市销售。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的可追溯管理,依法查处进口来历不明的冷链食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

(5)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进口冷链食品SARS-CoV-2检测和预防性综合消毒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综合消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六)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进行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组织进口冷链食品装卸运输工具装运前后的消毒工作。消毒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消毒技术规范进行具体消毒操作,确保消毒效果。进口企业负责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毒工作,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和流通记录。

三.工作内容

(一)基本要求。

【/h/】总结SARS-CoV-2期间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消毒的良好经验和做法。在不改变各地现有整体防控安排的前提下,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特点,按要求完成SARS-CoV-2中的检验抽检工作后,在口岸检验、运输、开箱入库、批发零售等环节进行预防性和综合性消毒处理。在进口冷链食品第一次接触中国人之前。加强部门协调,原则上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和包装应一次性彻底消毒,避免重复消毒,防止实施拆包包装消毒作业,避免不必要的操作环节和费用,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消毒实施单位应当详细记录消毒工作,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和作用时间等。相关数据和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二)工作流程。

1。端口链接。进口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信息,海关部门应当根据制定的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应按要求退回或销毁。检验结果为阴性的,海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现场经营者或者进口企业的检验,并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容器内壁和外包装进行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应当出具商品已经消毒的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未经口岸环节消毒的,按规定放行后,应当在后续环节进行消毒。

2。冷链运输和仓储。当进口冷链食品从集装箱中卸下并重新装载到国内运输工具上时,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对货物包装进行消毒。进口冷链食品运输期间,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冷链物流企业严格查验通关文件,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设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人身保护等措施。冷库接受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当如实记录和核对容器编号和密封编号,并做好货物进出仓库的记录。相关数据和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3。循环。对从口岸放行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倾倒、运输和储存到社会冷库或企业冷库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未消毒的,开箱卸货时应对该批货物的容器内壁和外包装进行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应当出具商品已经消毒的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需要开启的商品内包装进行消毒。

4。市场链接。进口冷链食品销售市场应加强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环境,做好销售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要严格执行防控要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是否消毒的相关证书检查,防止进口冷链食品未经全面预防性消毒进入市场。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使所有进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都能追溯到源头和目的地。

四.消毒方法

【/h/】口岸进口冷链食品的消毒方式和方法由海关确定,进口冷链食品入境后的消毒方式和方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SARS-CoV-2中冷链食品预防控制和消毒技术导则》及相关规定确定。

发布时间:2020-11-11 17:10